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摘要】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作为房屋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但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2014年8月,新港某小区物业公司对业主赵先生提出了诉讼,原因是赵先生不交物业费。采访中,赵先生“理直气壮”地表示,自己欠缴物业费不假,但欠费的原因是2013年11月自己房屋因漏水而进行维修,但经多次维修,至今还在漏水。如今,业主报修后,物业都不来人处理。此外,地下车库入户电梯处也有漏水现象,长期未得到处理。赵先生认为物业作为业主花钱请来专门为业主服务的,既然没有提供好服务,那么业主就有权利不交物业费。
律师解答:如果房屋出现漏水,首先要找到原因。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相邻业主的原因,还是因物业管理疏忽原因导致的。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作为房屋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但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如因相邻业主导致漏水,相邻业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的确是因物业管理疏忽导致漏水,业主可与物业协商,要求物业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拒绝,业主可举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业主不应该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因为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不能将两者混淆。
另外,有一些物业与业主签署的服务合同中约定了滞纳金、罚金等条款,均属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范畴,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裁决。
编辑推荐:
物业管理师挂靠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