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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租赁
(一)国有建设用地租赁范围
适用范围
国家将土地租给使用者,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是解决划拨土地从无偿使用过渡到有偿使用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租赁方式
招标
拍卖
协议
(三)租赁期限
短期租赁
年限不超过5年
长期租赁
5年以上,法定出让年限以下
(四)租赁合同
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合同
(五)承租土地的转租、转让或抵押
转租
承租土地使用权仍归原承租人,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他项权利
转让
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原承租人脱离合同关系
抵押
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其下的承租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六)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给承租人以补偿
承租人的某些违约情况下,国家可解除合同收回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续期的,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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