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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大宗材料价差调整的问题
问题:
关于建筑工程的大宗材料(钢材、水泥、木材等)的价差调整问题,在某招标文件中有以下一段描述:
“考虑到市场价格波动较大,钢材、水泥、木材的材料价格超出市场信息价格±5%以上者(不含±5%),可以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其余材料价格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计价时在0%~+10%价格变化范围以内将其考虑在内,今后不作调整。质量要求合格,需满足工程需要。”
对以上的材料价差的调整,招标人与中标人有不同说法:
招标人:对超出市场信息价格±5%以上的材料(不含±5%),仅调整超出市场信息价格±5%以上的部分;±5%以下的部分(含±5%)不予调整。
中标人:±5%仅作为价差调整的界限,超出±5%时应按其材料的实际价格予以调整。
请问:以上的两种说法哪一种更为准确?
答疑:
本人理解“考虑到市场价格波动较大,钢材、水泥、木材的材料价格超出市场信息价格±5%以上者(不含±5%),可以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的意思是,应该对超过市场信息价格±5%以上者的钢材、水泥、木材,应按现价与招标文件规定价格差来调整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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