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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财产传承规划工具
(一)遗嘱
1.遗嘱与遗嘱继承
遗嘱是遗嘱继承的前提和依据,是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财产传承的有效工具之一。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不等于遗嘱继承。
遗嘱具有的特征:
1) 是一种单方行为的产物
2) 必须是立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 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实现
4) 有一定的形式
5) 是处分财产的行为
2.遗嘱的有效
遗嘱除了形式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外,还须符合:
1)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 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地继承人的继承权
4) 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 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3.遗嘱的修订和撤销
遗嘱的修订就是遗嘱的变更;遗嘱的撤销就是取消所设立的遗嘱。
须符合的条件:
1)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 遗嘱的修订和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遗嘱的修订和撤销须依照法定方式有遗嘱人亲自进行
4.遗嘱的执行
程序:
1) 遗嘱执行人的确定
标准:
i. 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ii. 法定继承人担任遗嘱执行人;
iii. 遗嘱人生前所在的单位或继承发生地点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
iv. 指定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充当遗嘱执行人
2)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i. 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ii. 清理遗产;
iii. 管理遗产;
iv. 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
v. 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任何人不得妨碍
(二)遗嘱信托
含义:是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设立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
遗嘱信托业务可分为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一段时间内代为管理)两类。
(三)人寿保险信托
含义:是指委托人基于人寿保险中受领保险金的权利或保险金,以人寿保险金债权或人寿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指定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所规定,为受益人管理运用交付或直接交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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