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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公司债券的转让

|0·2014-08-29 10:50:32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公司债券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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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参加2014初级会计职称试考生提高学习效率。环球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根据公司债券种类的不同,公司债券的转让有不同的方式。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以备公司存查。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受让人一经持有该债券,即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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