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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诉讼时效

|0·2014-08-20 10:41:30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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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上述“法定期间” 即是诉讼时效期间。即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会受理并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规定,我国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巳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斯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是法定的,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分为以下两种:一般诉讼时效

  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指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优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1) 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同不满两年的诉讼时效。

  (2) 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二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为二十年的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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