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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代理概念及分类

|0·2014-08-19 10:32:22浏览0 收藏0
摘要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代理概念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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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概念及分类

  (一)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尽管代理行为是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但却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后果当然也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既包括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后果,也包括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使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区别开来。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

  1. 委托代理

  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 法定代理

  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东 奥中级职称栏目精选稿件。

  3. 指定代理

  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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