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摘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提供一级建造师考试必备的复习资料和试题,供考生复习备考之用,本文为一建通信讲义:1L431020通信建设工程违规处罚规定中与当事人有关的内容,是考生必须要熟记和掌握的重点内容。2015年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9月19日至20日举行,环球网校在此提醒广大考生做好复习备考。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
1L431020通信建设工程违规处罚规定中与当事人有关的内容
一、通信行政处罚的要求
1.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
(1)工业和信息化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3)法规授权的具有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4.对行政执法的要求
(1)通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通信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通信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当采纳。
(4)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它关系、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和听证主持人,应在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回避。
四、罚款应注意的问题
1.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交付指定银行。
1L431022通信行政处罚程序
在原信息产业部10号令《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通信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使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三个程序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各不相同。
三、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要求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2012真题考点)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有关单位将依据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及考试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交流互动:一建微博|微信edu24ol_jzs1|QQ群342289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