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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税收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与余值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二、房产税的税率――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 征收;根据财[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1.2%
2、从租计征: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额×12%
3、出租居住用房: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4%
第二节 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国有经济单位也是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下列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为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屋作股权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受赠人按规定缴纳契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应照章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房屋产权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6、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 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2)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3)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属于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5)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 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 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6)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 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 征契税。
7、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二、契税的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3~5%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市政建设配套费。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各种补充费用应包括在内。
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过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4)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 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5)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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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车船税
车船税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其中车辆为机动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从量计税的方法
1、采用以辆为计税标准的车辆:电(汽)车、摩托车。
2、采用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船舶。
3、采用以自重吨位为计税标准: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
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船舶
应纳税额=车船的自重或净吨位数量×适用单位税
四、车船税的减免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应纳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30元;
(2)中等城市1.2元~24元;
(3)小城市0.9元~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单位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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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印花税
一、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具体纳税人是: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
(二)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薄;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门确认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印花税的税率
(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为0.05‰、0.3‰、0.5‰、1‰和3‰五档。
【注意】从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出让方按0.1%比例征收)。
(二)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每件5元。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的计量:
(一) 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二) 按定额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进口矿产品或盐以及经营已税矿产品或盐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矿产品和盐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三、资源税的减免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税。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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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同样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之和,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城建税与“三税”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适用税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
第八节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3%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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