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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初级财政税收》章节辅导汇总,供备考2014初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学习。
第五章 税收基础知识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
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税收是由国家或者说是政府征收的。2. 国家征税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3.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各种职能。4. 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三大特征,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
(1) 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二是虽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2) 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二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3) 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二是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
三、税收的职能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固有的职责和功能,税收职能的特征在于它的内在性和客观性。
(一)财政职能(首要的、基本的职能)
(二)经济职能
(三)监督职能
第二节 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1.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人一般分为两种,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地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否一致主要看税负是否发生了转移或转嫁。
二、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是税制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
2、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注意】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征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征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
3.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征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1、税率的基本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又分为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和幅度的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的特点:税率不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
(2)累进税率
按照税率累进依据的性质,累进税率分为“额累”和“率累”两种;按照累进依据的构成,又分为“全累”和“超累”。
【注意】“全累”和“超累”两种方式的比较:全累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但在累进分界点上税负呈跳跃性递增,不够合理;超累的计算方法复杂,但累进程度比较缓和,比较合理。
① 全额累进税率(两个特点:计算方法简单,但税收负担不合理)
②超额累进税率(三个特点:计算方法比较复杂,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透明度差)
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比较复杂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引进了“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
本级速算扣除数=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2、税率的其它形式: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由于免税等原因,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在比例税制中,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超累税制中,边际税率高于平均税率。
四、减税免税
(一)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相同点:均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在纳税人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
区别点:第一,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第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 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期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于征税。相比之下,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 负轻。第三,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额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注意】起征点和免征额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这是考点。
2、税率式减免 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 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另定减征税额等。
(二)减免税的其他形式:
1、法定减免;2、特定减免;3、临时减免:又称为困难减免
与减免税相对应的是加重纳税人负担的税收附加和税收加成。
五、纳税环节。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六、纳税期限
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1)按期纳税;(2)按次纳税;(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一般来说,商品税大多采用“按期纳税”形式;所得税采用“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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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分类
一、按征税对象为依据,可以将税收分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行为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按征税标准不同进行分类,可以把税收分为从价税(增值税、营业税)与从量税(资源税、车船税)。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区分标准,可以把税收分为价内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和价外税(增值税)。
四、按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志,可以把税收分为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和间接税(商品与劳务税)两类;
五、按税收的管理权限为标准,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关税、消费税)、地方税(房产税、车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第四节 税制结构
一、税制结构的概念
税制结构就是税收体系的布局问题。税制结构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首要前提,决定税收作用的广度和深度。
二、中国现行税制结构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并重为主体,其他税种为配合发挥作用的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制共有18个税种组成。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6类:
1. 货物和劳务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 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4. 特定目的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5. 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6. 关税类:关税。
第五节 税收管理
一、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税收管理权限包括两个方面:
1. 税收立法权: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公布权。
2. 税收管理权: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二)我国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1、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 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 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2、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3、海关系统负责征税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注意】:应记住其中典型的税种。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包括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75%的部分由中央政府分享,25%的部分由地方政府分享。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按60%和40%比例分享。
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现停征)外,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按60%和40%比例分享。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的3%和其他印花税归地方政府。
二、税收管理制度
(一)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其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
2、变更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经营性质或企业类型的;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改变产权关系的;改变注册资金的。
时限要求:(30日)
3、注销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纳税人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时限要求: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扣缴税款登记
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账簿。
2、扣缴义务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2、纳税申报方式
(1)直接申报:是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目前最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3)数据电文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 税款征收
1、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对产量、销售额并据此征税税款的方式。
3、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照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
5、委托代征税款: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
税款征收措施: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对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责令缴纳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的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注意】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在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代表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6)阻止离境
(五)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注意】教材上77页介绍了9种税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注意各种涉及数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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