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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纳税检查
第一节 纳税检查概述
一、纳税检查的概念
1.熟悉纳税检查的概念
注意纳税检查的主体(税务机关)、客体、对象以及依据。
2.掌握纳税检查的范围
注意:
(1)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但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
(2)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二、熟悉纳税检查的基本方法
分类标准 | 结果 | 解释 |
1.按照检查的范围、内容、数量和查账粗细的不同 | 详查法 | 适用于经济业务比较简单、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和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以及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 |
抽查法 | 抽查效果的好坏,关键在于抽查对象的确定。 | |
2.按照查账的顺序 | 顺查法 | 凭证――账簿――报表――纳税情况 |
逆查法 | 报表――账簿――凭证 | |
3.按照与检查资料之间的相互关系 | 联系查法 | 账证之间、账账之间、账表之间 |
侧面查法 | 根据平时掌握的征管、信访资料和职工群众反映的情况,对有关账簿记录进行核查的一种检查方法。 | |
4.分析法:仅能揭露事物内部的矛盾,不宜作为查账定案结论的依据 | 比较分析法 | 根据企业会计报表中的账面数据,同企业的有关计划指标、历史资料或同类企业的相关数据进行动态和静态对比的一种分析方式。 |
推理分析法 | 一般应用于企业资产变动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变动平衡关系的分析 | |
控制分析法 | 一般运用于对生产企业的投入与产出、耗用与补偿的控制分析 | |
5.盘存法:通过对货币资金、存货和其他物资等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对照账面余额,来推算检查企业反映的生产经营成本及推算生产经营收入是否正确的一种查账方法。 |
三、了解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检查
1.注意原始凭证的分类
外来原始凭证 | 包括进货发票、进账单、汇款单、运费发票等。 了解检查的内容。 |
自制原始凭证 | 包括各种报销和支付款项的凭证,其中对外自制凭证包括现金收据、实物收据等;对内自制凭证有收料单、领料单、支出证明单、差旅费报销单、成本计算单等。 了解检查的内容。 |
2.熟悉账簿的检查
账簿分为序时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的检查,了解其检查方法。注意从总账中审查发现的问题,只能作为查账的线索。
3.会计报表的检查
主要是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注意各自的检查项目。
四、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一)红字冲销法 | 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及时发现错误,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红字冲销法。 |
(二)补充登记法 | 适用于漏计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
(三)综合账务调整法 | 一般适用于错用会计科目的情况,而且主要用于所得税纳税审查后的账务调整,如果涉及会计所得,可以直接调整“本年利润”账户,而对于影响上年度的所得可以直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一般运用于会计分录借贷方,有一方科目用错,而另一方会计科目正确的情况。正确的一方不调整,错误的一方用错误科目转账调整,再补充上正确的会计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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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增值税的检查
一、掌握销项税额的检查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收入的检查
1.一般销售方式的检查
销售方式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账务处理 |
(1)缴款提货 | 如果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已经发出,都应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发生纳税义务。 |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2)预收货款 | 企业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 企业收到货款时,财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发出货物时,再转作收入,计算相应的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3)分期收款 |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论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是否收到货款,均应结转收入,计算应纳税款,并同比例结转相应的成本。 |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
2.视同销售方式的检查
(1)委托代销销售方式的检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三者中较早一方。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的两种方式:
方式 | 税务处理 |
①销售价格由委托方制定,代销方只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代销手续费的行为 | 委托方:增值税; 代销方:增值税和营业税 |
②销售价格由代销方制定,代销合同上规定一个代销价格,实际售价高于代销价格的部分,为代销方的报酬 | 委托方和代销方:增值税 |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通过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进行核算。
(2)自产自用产品的检查――售价、组价
借:在建工程、专项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售价)或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售额计算)
3.包装物销售的检查(重要考点)
类型 | 税务账务处理 | |
(1)随同货物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 取得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 |
(2)租金 | 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 | 属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
单独出租包装物收取租金 | 租金收入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照租赁业征收5%的营业税。 | |
(3)押金 | 一般商品 |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
(二)销售额的检查
1.不含税销售额的检查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
2.价外费用的检查 | 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注意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的内容。 |
二、掌握进项税额的检查
(一)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审查
(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检查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允许以买价依13%的扣除率来抵扣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及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允许按运费结算单据所列金额和7%来抵扣进项税额。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检查
1.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2.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虽有注明,但不符合规定的;
3.具体规定
(1)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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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费税的检查
一、熟悉销售收入的检查
(一)一般销售方式的检查
与增值税检查的内容基本相同。与增值税不同的是,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其计提税金的会计账务处理不同。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消费税和营业税的账务处理一样,因为消费税和营业税都是价内税。
(二)视同销售方式的检查
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的消费税应计入相应的账户中。
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注意其计税依据的规定:售价、组价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项经济行为而言,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相同。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检查
1.对受托方的检查
(1)是否属于假委托加工业务;
(2)是否代收代缴消费税;
注意:委托加工中委托方纳消费税,但受托方要代收代缴消费税。
(3)注意计税价格的规定――售价、组价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2.对委托方的检查
受托方是否已经代收了消费税,其代收消费税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了解销售数量的检查
以盘挤销倒挤法适用于产成品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的企业。
以耗核产,以产核销测定法适用于产品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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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营业税的检查
一、熟悉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检查
注意计税依据、营业收入实现时间的检查
1.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营业收入由工程价款和其他业务收入组成。工程价款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收入”科目核算。“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除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2.工程价款结算,不存在折让、折扣问题,凡属工程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返工、返修等费用计入成本费用。
3.施工企业实行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以工程的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了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
1.土地转让、开发产品销售、租金收入,应按5%的税率申报纳税,而不应该按3%申报纳税。
2.熟悉营业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情形 | 销售实现 |
(1)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 | 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买主时 |
(2)代建的房屋和工程 | 应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验收,办妥财产交接手续,并已将代建的房屋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提交委托单位时 |
(3)对土地和商品房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办法的 | 可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转入收入 |
(4)出租开发产品 | 应在出租合同规定日期收取租金后作为收入实现;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已到,租用方未付租金的,仍应视为经营收入的实现 |
(5)采取预收款销售商品房的 | 应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
三、对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检查
熟悉营业收入实现时间的检查
情形 | 营业收入的实现 |
饮食服务业 | 提供了劳务、收到货款或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据 |
旅行社组织境外旅游者到国内旅游 | 在旅行团队离境(或离开本地) |
旅行社组织国内旅游者到境外旅游 | 在旅行团结束返回时 |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在国内旅游 | 旅行团旅行结束返回时 |
四、掌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业务的检查
(一)转让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1)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时 | (2)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时 |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其他业务收入 |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
(二)销售不动产的检查
除房地产企业外,其他企业销售不动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
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应为出售时获得的价款,而不是从所获得价款中扣除清理费等以后的净收益。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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