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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济师《中级财税》辅导:第四章

|0·2014-07-28 13:01:50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经济师《中级财税》辅导讲义汇总,供备考2014中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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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经济师《中级财税》辅导讲义汇总,供备考2014中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学习。

  第四章 税收理论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本质

  掌握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掌握税收的本质:作为权力主体的国家,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分配活动中,同社会集团、社会成员之间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二、掌握税收的职能

  财政职能(收入职能)、经济职能(调节职能)、监督职能,其中税收的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和基本的职能。

  第二节 税收原则

  一、税收原则概述

  1.熟悉制定税收原则的依据:政府公共职能;社会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状况。

  2.熟悉税收原则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税收原则

威廉?配第:最早提出税收原则一词

著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

税收原则:公平、简便、节省

亚当?斯密

代表作:《国民财富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国富论》

税收原则:平等、确定、便利、最少征收费用

瓦格纳

财政政策原则

国民经济原则

社会公正原则

税务行政原则

  二、掌握现代税收原则

具体内容

财政原则

(1)充裕原则;

(2)弹性原则;

(3)便利原则;

(4)节约原则――节省税务行政费用

经济原则

(1)配置原则――税收活动必须有利于资源配置

(2)效率原则(重要)

第一,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第二,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

公平原则

在当代西方税收学界看来,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则。

(1)普遍原则

(2)平等原则

横向公平,又称为“水平公平”,对相同境遇的人课征相同的税。

纵向公平,又称为“垂直公平”。对不同境遇的人课征不同的税。

判断“境遇”的标准一般包括受益标准和能力标准。

测定纳税人纳税能力强弱的标准:收入、财产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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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税法与税制

  一、税法概述

  (一)熟悉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熟悉税法的渊源

  税法属于成文法,而不是习惯法。税法的渊源主要就是成文法。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税收通告等。

  (三)熟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1.税法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2.税法的解释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而行政解释则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收法律、法规相同的效力,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

  (四)熟悉税法的法定主义原则

  该原则的实质在于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

  二、税制要素

  (一)熟悉税收制度的概念

  (二)掌握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熟悉其他构成要素

  (1)纳税人(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

  税法上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征税客体)

  国家征税的标的物,它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外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体现了征税的广度,反映各税种具体的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标准

  (3)税率

  税率体现征税程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税率的基本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掌握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的差别、速算扣除数的计算和应用

  (4)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分为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①税基式减免。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减税免税。注意免征额与起征点的异同。

  ②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注意税收支出(税式支出)的概念:由于税收优惠而造成的政府税收损失。

  三、熟悉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1.法律级次分类

  法律级次分类

类型

制定机关

具体内容

(1)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

实施细则

(3)税收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税收部门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5)税收地方规章

地方政府

  2.熟悉我国现行税收的税种分类

  税种分类

类别

具体税种

(1)货物和劳务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特定目的税类

城建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等

(5)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

(6)关税类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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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税收负担

  一、税收负担概述

  (一)掌握税收负担的概念

  税收负担: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因国家征税而承受的经济负担。

  税收负担是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核心。

  (二)熟悉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

类型

指标

宏观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

(1)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负担率

(2)国民收入负担率

微观税收负担的衡量指标

(1)企业(个人)税收负担率

(2)直接税负担率

(3)企业流转税税负率

(4)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三)掌握税收负担的影响因素

类别

具体影响因素

1.经济因素

(1)经济发展水平或生产力发展水平

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其税收负担水平的决定性因素。

(2)一国的政治经济体制

(3)一定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膨胀时期提高税负;萧条时期降低税负

2.税制因素

(1)征税对象

(2)计税依据

(3)税率

(4)减免税

(5)税收附加和加成

  二、税收负担的转嫁与归宿

  (一)税负转嫁与归宿的概念

  掌握税负转嫁的概念:纳税人通过各种途径将应缴纳税金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给他人负担从而造成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经济现象。

  税负归宿:税收负担的最终归着点。

  (二)掌握税负转嫁(税收辗转)的形式

方式

解释

1.前转

又称“顺转”。前转是税负转嫁最典型和最普通的形式。

2.后转

又称“逆转”。

3.消转

自我消化税款。消转是一种特殊的税负转嫁形式。

4.税收资本化

也称为“资本还原”,是指生产要素购买者将所购买的生产要素未来应当缴纳的税款,通过从购入价格中扣除的方法,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的出售者。

税收资本化主要发生在某些资本品的交易中。

名义上税款是由买主缴纳,实际上则是由卖主承担。

  (三)税负转嫁的条件

  1.商品经济的存在;2.自由的价格体制

  (四)熟悉税负转嫁的一般规律

1.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的征税较易转嫁

商品需求弹性大小和税负向前转嫁的程度成反比,与税负向后转嫁的程度成正比

商品供给弹性大小和税负向前转嫁的程度成正比,与税负向后转嫁的程度成反比

当商品的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时,则税负由需求方负担的比例小于供给方负担的比例;当商品的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时,则税负由需求方负担的比例大于由供给方负担的比例

2. 对垄断性商品课征的税较易转嫁

3.流转税较易转嫁

4. 征税范围广的税种较易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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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国际税收

  一、国际税收概述

  (一)熟悉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国际税收的研究内容:主要研究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方面的问题。

  国际税收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主要有: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与免除,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二、税收管辖权

  (一)掌握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确定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其中属地主义原则是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二)熟悉税收管辖权的种类

  1.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也称为地域管辖权――按属地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2.居民管辖权――按属人主义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三)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多数国家,同时实行属人和属地两类税收管辖权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与免除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核心内容。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首先,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各国对所得税的开征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前提。

  其次,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二)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方法

解释

作用

1.低税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重复征税。

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重复征税的数额,不能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2.扣除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纳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作为费用在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

不能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免税法(豁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单方面放弃征税权。这种方法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

可从根本上免除国际重复征税,但可能造成本国应税收入的丧失。

4.抵免法(重点)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

该方法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于居民管辖权,是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有效的方法。


  掌握抵免方法:

抵免方法

适用范围

(1)直接抵免

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

(2)间接抵免

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掌握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分项抵免限额。在综合抵免法下,纳税人可获得最大限度的抵免。

  税收饶让: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的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部分,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的税款给予税收抵免,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补征。

  目的:为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措施的实际效果。

  四、了解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和漏洞,以不违法的手段减轻或消除国际税负的行为。

  五、了解国际税收协定

  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的《UN协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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