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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4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0·2014-07-17 10:37:44浏览0 收藏0
摘要 广西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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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人考函〔2014〕39号

  关于做好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28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4年10月18日上午
0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下午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价
2014年10月19日上午
0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下午
14┱00-18┱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和《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

  本次考试采用全国统一网报系统开展网上报名工作,以档案库来检查报考人员是否为老考生。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非首次报考人员),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按新考生(首次报考人员)处理。

  成绩有效期1年的考试(原非滚动考试)网上报名时挂接上一年度档案库;成绩有效期大于1年的考试(原滚动考试)网报档案库中包括有效年度的档案信息。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年度为2年,2014年网报档案库中包括2012年到2013年的档案信息。

  档案库信息不包括考生照片信息。为统一照片标准,2014年所有报考人员必须上传照片,照片格式、大小等按网报系统的要求执行。

  (一)网上填报

  报考人员于2014年7月18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8月14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报名登陆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按要求填写个人报考信息,上传照片。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8月14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5∶00 ― 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推迟。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1)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原件1份;(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3)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职称证书等相应证件原件和1份复印件;(4)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证明原件1份(样式见附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还须提供:(1)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原件1份(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2)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原件和1份复印件。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网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后,直接在网上缴费,具体操作按网上“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进行。

  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操作结束后,请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若缴费结束2个工作日后查询仍是未缴费状态,说明缴费未成功,请在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或致电易宝支付客服4001-500-800查询个人支付状态。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2014年8月11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8月19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4年7月18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8月19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2005〕33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考试费每人每科49元。

  4.票据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4年8月25日-2014年10月17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4)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取票据。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可于2014年10月10日上午10∶00至2014年10月16日下午18∶00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或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计价(客观题)、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客观题)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考场设置

  本次广西考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考全科、免二科2个级别。参加4个科目(考全科级别)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免二科级别)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考生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或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成绩。

  (二)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考试使用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2013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2013版)、《建设工程计价》(2013版)(2014年修订)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013版)(2014年修订),《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使用旧版本教材的考生可以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网站(网址www.ceca.org.cn)或中国计划出版社网站(网址:wwwjhpress.com)上下载“教材修改说明”

  十一、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2.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证明

  3.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

  4. 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4年7月1日

  附件1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一、根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程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二、根据国家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在造价工程师执行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77号)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 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附件2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满 年,其中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 年。

  经查,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6日 人发?199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程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 条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六)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通过认定办法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境外人员申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培训、注册管理等工作的解释权属建设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国家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26日 人发?1998?8号)

  为切实做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考试组织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自1998年起在全国举行。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10月份,分四个半天进行。

  (二)人事部、建设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工程专业和安装工程专业,报名时考生可选择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四)在造价工程师执行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77号)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 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五)根据工程造价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及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00年(含2000年)以前,可报名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六)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名。报名时须提供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年限证明。报名后经考试管理机构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发给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参加考试。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七)考场设置地点由人事部、建设部确定,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八)认真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建设部审批后公布。

  (九)培训工作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实施。要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与组织管理)。考生按自愿的原则参加培训。

  (十)考试与培训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十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规定,认真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严禁弄虚作假,保证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环节工作的健康运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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