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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五章第三节国库集中讲义

|0·2014-06-23 11:19:15浏览0 收藏0
摘要 湖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五章第三节国库集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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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会计证《财经法规》考试第五章章节习题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不同支付类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方法,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基础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为核心,全面反映财政性资金收付活动的各类账户的总称。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特设专户、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账户。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三)各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付活动,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账户进行清算。

  国库单一账户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置该账户。

  2.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做到零余额。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置该账户。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同级预算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和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其中,授权支付资金部分为零余额),以及同级预算单位的日常现金支付活动,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结算,做到零余额。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工会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但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4.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非税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财政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5.特设专户,需经上级政府或财政部、本级政府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才能开设的特殊性专项账户,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结算。

  特设专户在按规定申请设置了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使用。

  6.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预算单位财务报销转账。

  (四)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职能部门,均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和程序

  财政汇缴专户只能用于财政资金的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由执收单位开具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进行缴款。

  2.集中汇缴――为一些特殊单位专门设置的缴款方式,执收单位开票后,缴款人将款项缴给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每天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将缴款书进行汇总,生成一张或几张汇总缴款书,然后执收单位将汇总后的缴款书及款项一同到代收银行进行缴款。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主要适用于需要当场执收,同时不便于现场电子开具缴款书的情况。

  四、财政支出的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向国库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由国库支付中心开具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和用款进度,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由预算单位开具支付凭证,代理银行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二)支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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