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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五节会计机构讲义

|0·2014-06-19 15:13:58浏览0 收藏0
摘要 湖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五节会计机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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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会计证《财经法规》考试第二章章节习题

  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湖南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章节讲义,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需求的考生可点击收藏本链接,方便您更好的学习!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

  会计人员――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该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法》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做出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1. 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繁简和实际需要来决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

  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将会计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聘请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例题1?单选题】《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依据( )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A.单位营业收入

  B.会计人员数量

  C.会计业务的需要

  D.单位的规模

  【答案】C

  3.可以实行代理记账

  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具备的条件: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代理记账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申请成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必须经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

  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它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未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负责人: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

  注意区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会计主管人员是指( )。

  A.总会计师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未设总会计师的单位分管会计工作的行政副职

  D.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指定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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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任职资格

  (1)具备一般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会计从业资格

  (2)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重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本人不得身兼)。

  (2)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3)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事项,本人不得审批。

  (4)代理记账机构的负责人和受委托从事记账业务的人员不得是委托单位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例题3?单选题】某国有独资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该企业董事长的侄儿担任,违反了(  )的规定。

  A.《企业会计制度》

  B.《企业会计准则》

  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D.《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答案】C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都作了严格规定。

  【例题4?判断题】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

  【答案】√

  (四)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均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例题5?多选题】下列会计工作岗位,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的是(  )。

  A.空白支票的保管

  B.会计档案保管

  C.稽核工作

  D.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答案】BCD

  1.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辑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相互衔接等。

  (2)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

  注意:内部稽核制度(会计机构内部)不同于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

  2.内部牵制制度(钱账分管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内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

  (一)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人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法律责任

  1.责任的承担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2.资格的撤销、撤回和注销。

  3.予以公告的情形。

  【例题6?多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的业务事项的有(  )。

  A.登记会计账簿

  B.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C.出具审计报告

  D.向税务机构提供纳税资料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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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7?多选题】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

  A.依法履行职责

  B.保守商业秘密

  C.对委托人示意要求提供不实会计资料,应当拒绝

  D.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答案】ABCD

  三、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一)适用范围

  1.适用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适用岗位: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出纳;

  ③稽核;

  ④资本、基金核算;

  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⑥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

  ⑧总账;

  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不得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情况:

  (1)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收回证书,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特殊:①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③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④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遵循的规定。(重点)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持证人员受到的奖惩情况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例题8?单选题】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该期限是(  )。

  A.30日 B.60日 C.90日 D.120日

  【答案】C

  2.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的限制

  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包括:

  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②做假账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③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④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贪污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⑤与会计职务有关的挪用公款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⑥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职务侵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⑦与会计职务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4.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的意义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2)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

  (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

  (3)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

  (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接受培训为主,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和其他学习方式。

  (1)形式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①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②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③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④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⑤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①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业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②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③系统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④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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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4.管理权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1)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央主管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省级财政部门职责执行。

  (4)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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