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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讲义

|0·2014-06-16 10:38:13浏览0 收藏0
摘要 江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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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都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这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会计法》对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考点15: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对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和如何设置会计机构,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原则规定。一是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是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考点16:(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另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6、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考点17: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通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出发,对会计人员的回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考点18: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法律责任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19: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人员以及外籍在中国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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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同时,《会计法》还规定:被依法吊销会计证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参加会计证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

  参加会计证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证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此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证书申请方法和申请手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受理责任或不予受理的处理要求、管理机构作出是否颁发会计证决定的时间限制、颁发会计证的时间限制、会计证的地域效力范围等。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考点20:(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天内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1、会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职责: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

  任职条件: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遵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 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2、助理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职责: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 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等。

  任职条件: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本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会计师职 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 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 员职务四年以上。

  3、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和任职条件

  职责: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 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等。

  任职条件: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或管理 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博士学位,具备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 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 助理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 职务四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4、高级会计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

  职责: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 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 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等。

  任职条件: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 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两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 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较熟练的掌握一门外语

  对各级专业职务的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备; 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以上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规定。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初级、中级会计资格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1992年以前,我国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一直采用的是评审制度。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制定发布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1995年、l997年、2001年、2005年,财政部、人事部又陆续调整了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分别为初级会计资格和中级会计资格两个档次;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从2003年开始,确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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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证

  报考初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

  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

  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于伪造学历、会计证和资历证明或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四)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通过初级和中级考试的会计人员,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以聘任中级会计师为会计师职务;对于已经取得初级资格的人员,如果具备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两年或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或者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聘任为会计员职务。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通常,小型企业中,“一岗一人”、“一人多岗”的现象较多;大中型企业中,“一岗多人”的现象较多、较普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考点21: 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辨析:

  ①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②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③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考点22: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下列情况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专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有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人和接替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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