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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四节会计监督讲义

|0·2014-06-16 10:35:01浏览0 收藏0
摘要 江西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四节会计监督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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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会计监督

  考点12: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所谓“三位一体”是指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会计法》第四章会计监督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第二,相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第三,对违法会计行为检举的处理;第四,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第五,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考点13: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根据《会计法》、《会计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尽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支持、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的职权。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体现在:一是《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利;二是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利。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通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的。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对会计业务实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会计对自己工作的结果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单位的财产物资及其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是会计工作的对象。保证单位内部的账实、账款、账账与账表相符,是法律、单位内部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基本工作职责和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管:

  (1)完善各种财产物资的定期与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及时发现其短少或溢余情况。

  (2)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和批准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

  考点14: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具体包括: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已经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所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账的违法行为等。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所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条件等。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容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两者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可能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如下两方面的业务: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具体包括:(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1)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2)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3)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

  (4)办理投资评价、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5)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6)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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