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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物业管理师知识点:物业管理项目投标规则

|0·2014-06-06 08:58:23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物业管理项目投标规则相关知识点已经整理更新,供各位考友复习备考。

特别推荐:2014物业管理师《制度与政策》第三章考点汇总

  物业管理项目投标规则

  (一)投标要求与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由于物业管理项目的规模、性质、设备情况、质量要求不同,相关政策和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要求也不同。因此,投标人必须达到政策或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不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可能被视为废标。

  为保证招标项目切实实现良好的物业管理,招标文件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殊需要,可以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验和业绩提出特殊要求,如对物业项目设备有经管经验并有良好业绩等,因此投标人还应当具有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条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相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投标报价;(3)物业管理方案;(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投标程序

  1.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拒收。

  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投标文件送达后,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进行。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将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3.投标禁止行为

  为防止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禁止行为:

  (1)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投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禁止投标人以向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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