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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会计证《会计基础》第五章第四节会计凭证的传递讲义

|0·2014-06-05 14:30:30浏览0 收藏0
摘要 黑龙江会计证《会计基础》第五章第四节会计凭证的传递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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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黑龙江会计证《会计基础》章节讲义,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需求的考生可点击收藏本链接,方便您更好的学习!

  第四节 会计凭证的传递和保管

  1.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从会计凭证的取得或填制时起至(归档保管过程中),在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传递程序。

  2.会计凭证传递的意义:1.有利于..... 2.有利于..... 3.能加强会计监督.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有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4.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码、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多(全选)

  5.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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