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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讲义

|0·2014-05-30 11:23:20浏览0 收藏0
摘要 北京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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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采购规模、采购时间、采购项目、采购规模等方式来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目标。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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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1.集中采购目录;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3.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分散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 采购人

  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一般具有两个重要特征:

  (1)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到实施,都必须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进行。

  (二)供应商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它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只有一个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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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询价

  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货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采用方式
供应商
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方式
招标公告
不特定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方式
投标邀请书
随机邀请3家以上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方式
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
不少于3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单一来源方式
直接采购
1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方式
通过询价确定供应商
3家以上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2.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采购人的内部监督

  1.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构应公开

  2.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符合法定要求

  (四)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等

  (五)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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