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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二节现金管理讲义

|0·2014-05-29 14:53:32浏览0 收藏0
摘要 北京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二节现金管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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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北京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章节讲义,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需求的考生可点击收藏本链接,方便您更好的学习!

  第二节 现金管理(了解)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1.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3.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4.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开户单位直接的经济业务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4.开户银行根据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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