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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税法的概述讲义

|0·2014-05-21 14:19:49浏览0 收藏0
摘要 重庆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税法的概述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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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税法的概述

  一、税法概念

  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1.权利主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2.权利客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是很多的,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构成偷税、抗税罪给予刑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处理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教材P164-166)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一)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三)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四)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比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l0多个税目。

  (五)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3.定额税率。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如资源税中原油8―30元/吨。

  4.超率累进税率。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与扣除项目比率50%、100%、200%)

  (六)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七)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八)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九)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十)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四、税法的分类 (教材P166-167)

  (一)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三)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四种:

  1.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

  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

  4.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四)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五)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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