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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二章第二节会计科目

|0·2014-05-20 16:04:35浏览0 收藏0
摘要 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二章第二节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的概念二、会计科目的分类三、会计科目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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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

  第二节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的概念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而这六项会计要素仍显得过于粗略,难以满足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我们必须对会计要素作进一步分类,是对资金运动第三层次的划分。

  会计科目是进行会计记录和提供会计信息的基础:

  (1)会计科目是复式记账的基础。

  (2)会计科目是编制记账凭证的基础。

  (3)会计科目为成本计算与财产清查提供了前提条件。

  (4)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了方便。

  二、会计科目的分类

  (一)按其归属的会计要素分类

  企业会计科目按其所归属的会计要素不同,通常可以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五大类。

  (二)按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分类

  会计科目按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其统驭关系,可以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

  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的关系是:

  总分类科目对其所属的明细分类科目具有统驭和控制的作用,而明细分类科目是对其所归属的总分类科目的补充和说明。总分类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共同反映经济业务既总括又详细的情况。

  三、会计科目的设置

  总分类科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统一规定的。

  明细分类科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在我国,总分类科目原则上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主要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前提下,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2.相关性原则

  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相关。

  3.实用性原则

  实用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二)常用会计科目

  共六大类,是按企业会计科目按其所归属的会计要素不同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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