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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2014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5月12日起至5月16日

|0·2014-05-13 09:58:50浏览0 收藏0
摘要 温州2014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5月12日起至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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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建发(2014)140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我省2014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范围

  通过2013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符合“150号部令”第九条规定,无“150号部令”第十二条不予注册情形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注册有效期已经失效的造价工程师,今后如需执业,应按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重新办理初始注册手续,相关业绩及继续教育请提供2010-2013年之间的有关凭证。

  二、初始注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5月16日止

  三、申请程序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和书面结合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注册同时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和要求上报有关书面资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盖章。市属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料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单位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料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将人员的名单汇总后,与申报资料(初始注册申请表、相关证明资料等)一起,于5月26日前报送浙江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省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四、申请材料目录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注册申报的人员通过网络将个人基础数据输入“注册管理系统”并上传省级注册机构后,“注册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表单,便于申请人直接打印);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粘贴在表上)。另交一张照片留省、市造价站。

  2.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由各注册机构审核无误,在其执业资格证书内填写“已申报注册”后退还本人,(未领取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尽快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领证手续)。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6.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7.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8.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具体要求

  1.各工作机构应对申请人申报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其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2.申请人须将有关资料进行扫描保存成JPG格式,通过网络上传省级注册机构,同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上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申请人务必在网上注册系统里完整上传有关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责。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每份申请表下方空白处。注册单位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应将其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粘贴在每份申请表的背面。

  4.报考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造价工程师,需提供现单位和原单位(报考单位)的调入、调离证明。

  六、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执业证章由印章刻制单位按照成本收费。

  厅政务办理中心联系电话: 0571-85216767;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南都研发大楼1楼;(若申请网上资料退回,请发传真至0571-85216024,自动接收。)

  省造价管理总站联系电话:0571-88087612,88079802;联系人:陈莉;联系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503号迪尚商务大厦中楼9楼902室。

  附件:1.2014年注册造价工程师网上初始注册须知和书面申报资料要求.doc

  2.2014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资料封面及目录.doc

  3.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和业绩证明.doc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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