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4银行从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点:民事权利主体

|0·2014-05-13 14:47:5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银行从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点:民事权利主体,环球网校银行从业资格频道小编整理供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课程推荐:只需三步一次通过 VIP全科保过无限次畅学

             >>更多课程       >>团企培训 个性化定制方案

  查看:2014年银行从业资格《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点复习汇总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第一节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与法人

  要特别注意自然人与公民概念的区别。

  关于法人成立的要件 (应同时具备4项条件)

  关于法人的分类

  非法人组织: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团体。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等。

  这里需引起注意的是:要注意法人与非法人之间的区别。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它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报名时间 报名入口 报考指南 备考经验 论坛交流

  考试大纲 复习资料 答疑汇总 模拟试题 历年真题  每日一练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