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第四节违反税法责任讲义

|0·2014-05-12 11:16:44浏览0 收藏0
摘要 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第四节违反税法责任讲义
点击查看: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章节讲义汇总

  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章节讲义,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需求的考生可点击收藏本链接,方便您更好的学习!

  第四节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税务登记、保管账簿、安装使用税款机的,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0----10000元的罚款。(注意五种情形)

  2、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2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10000---50000元。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及凭证、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惩的,处 2000---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

  a、账: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的。

  b、不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

  c、不缴税: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处罚: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罚款: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罪

  a、偷税行为;

  b、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

  c、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偷税罪:第一种情况:a并b;第二种情况:a并c

  六、熟悉6---11的内容。需要掌握哪些是违反税法的行为,并熟悉内容。

编辑推荐:

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汇总

江苏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基础》1-9章章节讲义汇总

    温馨小贴士:如果您在报名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证考试频道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