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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税款征收讲义

|0·2014-05-12 10:50:10浏览0 收藏0
摘要 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税款征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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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为大家提供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章节讲义,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需求的考生可点击收藏本链接,方便您更好的学习!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要掌握共十种征方式的名称、及适用范围。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1-7,9条要求熟悉,7-8条必须掌握。

  1、纳税人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纳税人多交税了,看谁“发现的”

  税务机关发现的,立即退还;

  纳税人发现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同期银行的存款利息。

  三、税款征收措施。重点掌握

  首先掌握税款征收措施包括哪七条

  熟练掌握每一条的具体内容

  1、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滞纳金。

  2、补缴和追征税款

  少交税了,看谁的责任。

  税务机关的责任,3年内追赶征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的,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处长至5年。

  3、核定应纳税额。掌握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4、税收保全措施:冻结;扣押

  5、税收强制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税并且纳税担保人未按期缴纳担保税款的。

  强制措施:滞纳金;扣缴冻结款;拍卖扣押商品

  6、阴止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7、税款优先执行:三个方面熟练掌握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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