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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银行卡结算讲义

|0·2014-05-12 10:47:38浏览0 收藏0
摘要 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银行卡结算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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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银行卡结算

  一、分类:

  1、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可透支)、借记卡(不可透支);

  2、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不交备用金)、准贷记卡(交备用金)

  二、银行卡交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透支限额: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账户月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不得超过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四、银行卡计息

  1、银行卡计息包括:计付利息、计收利息

  2、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

  五、银行卡收费:

  1、银行卡收单业务:签约银行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2、持卡人跨行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手续费

  在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

  在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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