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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

|0·2014-05-07 13:15:22浏览0 收藏0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的通知,请各位考生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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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的通知,请各位考生知悉。

  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25号)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2月28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4〕25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2013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73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经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提高评价质量,选拔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经济专业人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经济(含国际商务、会计、审计和统计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选拔。

  第四条 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管理。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老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相关评审的日常工作。考试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凡申报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1、受记过以上处分而未取消者,5年内不得申报;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等行为者,3年内不得申报;

  3、剽窃他人成果和有重大经济问题者,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连续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连续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本科学历,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连续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3、具有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4、具有大专学历,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第八条 免试条件

  符合当年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免试条件的人员。

  第九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经济学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并在经济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

  2、熟悉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3、通晓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家的经贸政策及相关的国际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区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通晓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为本单位或本系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连续10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或连续10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工作。

  2、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省(区、部)级、盟市(厅局)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1项以上省(区、部)级专业成果奖等。

  4、主要参与制定本地区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课题研究等。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本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单位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3、参与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5年中参与过1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经济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并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的人员,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条是必备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0万字以上,译著5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区、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2篇为核心刊物)。

  2、在主持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省(区、部)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盟市(厅局)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3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区、部)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

  4、获得省(区、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等奖以上奖项(额定人员)。

  5、主要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6、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课题3项,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7、企业拥有1个中国名牌或2个自治区名牌产品,或者企业拥有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500万元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的人员,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第1条作为必备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8万字以上,译著3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区、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在旗县级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1篇发表论文)。

  2、作为主要骨干从事(3年以上)或参与(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期间,连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确定一定时期政策性的亏损指标企业除外)。

  3、主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前三名)作出突出贡献(以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4、主持小型企业或非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盟市(厅局)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五名)作出突出贡献。

  5、主持1项以上省(区、部)级或2项以上盟市(厅局)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6、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省(区、部)级专业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7、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作为骨干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制度,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政府部门评定),或拥有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付诸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100万元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起到了主要作用。

  9、作为骨干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盟市(厅局)级以上施行的相关专业的办法。

  10、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相关说明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专业成果奖是指国家级、省部级经济或相近专业的专业成果奖。

  (三)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五)核心刊物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中所列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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