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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的效力

|0·2014-05-06 09:08:3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的效力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二、无效劳动合同

    编辑推荐: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1.双方协商一致

  2.订立即生效:即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特殊:生效时间开始于鉴证、公证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二、无效劳动合同

  1.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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