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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0·2014-04-30 09:36:1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

  1.期限:设立期限、并购期限(前面已讲)

  2.未按期出资的责任

  3.同步出资: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4.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各章节练习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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