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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规定

|0·2014-04-24 08:59:3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合伙人(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执行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责任承担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不得)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关联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竞业禁止: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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