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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0·2014-04-24 08:55:5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

  (2)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对外连带):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

  (3)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对内按份):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亏损四步走原则)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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