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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事务执行

|0·2014-04-24 08:52:4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

  【注意】事务执行人一定是合伙人。

  【链接】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法定事项)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约定→一致同意

  (2)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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