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财产

|0·2014-04-24 08:52:41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口诀:对外同意,对内通知)

  对外转让

  1.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约定→一致同意)

  2.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 优先购买权)

  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法定事项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推荐: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各章节练习题汇总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