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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0·2014-04-22 09:14:5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2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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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一、合伙人

  2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注意1】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3)协议中未规定经营期限

  三、出资

  (1)时间:认缴或者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2)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注意】普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的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3)作价方法: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

  (4)限额:无

  四、名称和场所

  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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