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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0·2014-04-22 09:14:02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指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不足承担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指合伙人承担责任时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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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指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不足承担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指合伙人承担责任时无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

  2.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企业债务不会连累合伙人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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