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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0·2014-04-22 09:12:29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编辑推荐: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纸笔考试时间为10月25日、26日,为了让中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

  (1)自行清算:由投资人(NOT债权人、继承人、管理人等)自行清算。

  (2)强制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链接1】公司法中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链接2】公司法中由债权人申请;债权人未提起申请,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2.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链接】公司法: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其债权。

  3.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注意】不同于合伙企业的清算,第一顺位不是清算费用。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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