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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0·2014-04-17 13:21:21浏览0 收藏0
摘要 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请各位考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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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请各位考生关注!

  辽人社发〔2014〕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26日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使用统一报名平台开展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6号)要求,为认真做好全省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切实把好入口关,保证全省统一标准、统一条件、统一要求,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家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或省直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主要包括执业资格、从业资格、职业或专业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位等考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报考资格审查是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包括部分科目免试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章 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条 实行双重审查制度。除国家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在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和领取考试合格证书前,均要对报考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允许参加考试,不得发放合格证书。

  第四条 对在辽宁本地参加过考试且在网上报名系统档案库中有档案信息的考生,在报考标准、条件等要求未变情况下,再次报考该项同级别考试,原则上不再进行报名前的资格审查。

  第五条 各项考试报名前,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将依据国家或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发考务文件,公布报考条件,供考生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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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资格审查部门

  第六条 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称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资格审查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全省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管理工作由辽宁省人事考试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各市(含绥中、昌图县,下同)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报考人员单位(无单位的由居住地)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部门或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对辽宁省人事考试局组织的资格考试,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

  第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考试报名时的资格审查工作和发放合格证书前的资格审查工作,原则上应由一个部门负责。在不同部门的,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到权责清晰,严格执行统一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 对我省自行安排的以考代评系列等特殊考试项目,由省或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可对各市行业管理部门所做的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复审。

  第四章 资格审查内容和办法

  第十条 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报名表、身份证、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资格或职称证书、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对部分科目免试人员,还要审查科目免试证明以及报考条件中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办法。

  (一)报考人员按要求提供审查材料

  报考人员资格审查材料要按考试的有关规定提供如下材料,一般主要为:

  1、报名表(2份)、科目免试证明原件(不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只提供报名表)。

  2、在有效期限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2份)。证明须加盖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员签字。若专业工作年限为在不同单位专业工作年限的累计,须分别开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资格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须为市(不含县级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评价方式、标准、程序颁发的资格或职称证书。

  6、报考条件中需要的特殊材料原件(比如学生证、在读证明等)。

  7、资格审查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报考人员本人档案、所在单位工商注册、法人登记等单位从业资质证明。

  (二)报名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工作人员要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审核报考人员提供的报考材料,鉴别其学历、学位等证书等材料的真伪。对报考人员的学历可通过调档、“学信网”、“行业信息库”等方式进行核准。

  2、对各种证书材料,要审查原件。对审查合格的,审查人应在报名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3、审查通过后,应留存报名表、科目免试表和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其他原件应及时退还本人。报考人员资格审查时提交的报名表、免试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作为长期档案,由资格审查单位和报名确认单位分别保管。

  4、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对使用假学历、学位证书的,予以没收并上报省人事考试局备案。建立报考人员及报考单位诚信档案。

  5、资格审查部门对资格审查的资料、证件要有签收制度,防止遗失。对报考人员合法个人信息要按法律规定,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三)发放合格证书审查资格

  领取合格证书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资格或职称证书等报考条件中要求的材料以及所在单位工商注册、法人登记等单位从业资质证明原件。

  发放考试合格证书时,要对合格证书获取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复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要加强资格审查工作的领导。健全资格审查规章制度,认真实施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确保考试资格审查工作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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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要严把资格审查关。负责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要熟悉报考条件,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报考;在发放证书审查时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考试成绩,不予发放证书。

  第十四条 要严格资格审查工作纪律。资格审查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限、地点进行。凡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第十一条处理;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第十二条处理。在行业主管部门注册时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要收回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资格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规定追究资格审查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考试局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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