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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个人所得税(3)

|0·2014-04-16 13:41:37浏览0 收藏0
摘要 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个人所得税(3)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方式2.纳税期限3.纳税地点

    编辑推荐: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学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方式

  (1)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需自行申报的情形: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取得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

  (3)需代扣代缴的情形:除需自行申报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

  2.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一般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该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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