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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个人所得税(1)

|0·2014-04-16 13:40:24浏览0 收藏0
摘要 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个人所得税(1)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编辑推荐: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学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订。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纳税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在我国纳税),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居民与非居民的界定有两个判定标准,即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①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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