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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企业所得税(2)

|0·2014-04-16 13:33:07浏览0 收藏0
摘要 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企业所得税(2)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应纳税额的计算

    编辑推荐: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学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法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1)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包括财政拨款、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指属于纳税人应税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但是国家给予减免不予征税的收入。

  包括: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4)准予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项目基本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其中准予扣除的税金是指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2)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①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全部准予在税前扣除。

  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③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不予税前扣除。

  (5)不得扣除项目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⑤非公益性捐赠和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

  ⑥赞助支出;(指非广告性质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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