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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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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签订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具体规定: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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