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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营业税(3)

|0·2014-04-16 13:26:06浏览0 收藏0
摘要 浙江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营业税(3)(四)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编辑推荐: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学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四)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签订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具体规定: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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