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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消费税(3)

|0·2014-04-15 10:23:17浏览0 收藏0
摘要 浙江省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消费税(3)(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注意:金银首饰、钻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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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学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注意: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消费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其申报纳税的期限为自期满之日起( )。

  A.10日内

  B.5日内

  C.15日内

  D.30日内

  【正确答案】C

  3.纳税地点

  项目 纳税地点

  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的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受托方是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地海关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机构所在地

  B.纳税人核算地

  C.居住地

  D.消费品生产地

  【正确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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