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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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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的确认: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品,其消费税计税依据和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量的确认: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数量。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个基本计算公式
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一律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③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同类产品售价×委托加工数量×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②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纳税;其余情况应按平均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③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例题•判断题】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按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纳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②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款扣除
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款扣除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消费税是一次课征制的税种,在商品流转过程只交一次消费税(卷烟除外),为避免重复征税,允许在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准予计算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消费税是一次课征制的税种,在商品流转过程只交一次消费税(卷烟除外),为避免重复征税,允许在用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准予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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