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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增值税(3)

|0·2014-04-15 10:13:50浏览0 收藏0
摘要 浙江省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增值税(3)主要讲述 (五)小规模纳税人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内容

    编辑推荐:浙江201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浙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学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

  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规定:

  (1)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有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物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 )。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B.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实际收到货款的当天

  C.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货物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正确答案】ACD

  2.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出口货物,应当按月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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