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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五节知识点十

|0·2014-04-09 10:09:57浏览0 收藏0
摘要 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十

2014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014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四节会计监督

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节会计核算

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2014年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一)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

  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判断题】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

  【答案】×

  【解析】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 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 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 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

  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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