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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察的形式
(一) 土地监察形式的含义
土地监察形式一般是指土地监察主体行使职权,对土地监察对象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方式。
(二)土地监察的形式由于土地监察对象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使土地监察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事前监察、事中监察与事后监察这是按照监察时间的不同来划分的。
2.普遍监察与专门监察这是按照监察的活动范围而作的划分。普遍监察也称作一般监察,是指监察主体对其工作管辖范围内的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土地使用、保护、权属变更的情况实行普遍的监督检查,并不针对特定的对象。专门监察也可以称作重点监察或特定监察,这是监察主体对特定的监察对象所进行的监察。这种监察一般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在某一时期,对特定的监察对象进行检查;二是根据群众举报、调查,以证实用地是否合法。一般说来,普遍监察适用于对某项法律、法规、规章等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的遵守与执行情况或者带有普遍性管理而检查内容又较为简单的行政监察领域;专门监察多适用于某个组织或个人可能有不符合法律的情形或是否执行具体决定、命令情况的监察,或者带有特定性而专业性又较为复杂的行政事项的监察。
3.内部监察和外部监察这是按照监察的对象来划分。
4.自力监察和他力监察这是按照监察的系统关系所作的分类。
5.守法监察和执行监察这是按照监察的目的所作的分类。
6.一般职能的监察和专门职能的监察,这是按照监察主体所作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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