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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实施办法

|0·2014-03-26 14:26:36浏览0 收藏0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管理行为,维护会计从业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6号)和《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05]18号)等规定,拟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应督促本单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人员按时参加注册登记。采集者退散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来源:www.examda.com

  第四条荆州市财政局是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

  中央、省在荆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按属地原则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办理。

  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分为日常登记和定期登记。日常登记即为上岗登记,调转登记、变更登记。

  一、上岗登记。会计从业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上岗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时6个月的,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证明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备案。

  二、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本省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调离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凭调转登记表、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跨省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调转登记。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无工作单位的原则上不办理调转手续,学生毕业后回原籍凭毕业证办理调转手续。

  三、变更登记。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从业人员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发生变更时,持有效证件,到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定期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免费登记一次,即为定期登记。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提供以下资料:1、会计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近两年从事会计工作业绩的评价;2、接受继续教育且考试合格的证明;3、受表彰情况的证明或者因违反《会计法》、财经法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受到处罚的情况;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中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第六条申请办理日常登记,符合条件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即时予以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先予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结。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改进事项告知申办人员。

  第七条申请办理定期登记,符合条件的,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即时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向申请人告知原因,先予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将改进事项告知申办人员。定期登记应由会计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集中办理。因特殊原因,单位无法统一组织办理的,可以委托持证个人办理。

  离开会计岗位不超过6个月,现未从事会计工作的,视同持证人员应参加定期登记。

  离开会计岗位超过6个月的,或从学校毕业未就业的持证人员,应参加定期登记。若未登记,如果能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考试合格证明,可以补办定期登记;从事会计工作时,按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才能办理上岗登记。来源:考试大本文来源:考试大网来源:考试大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第八条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上岗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九条持证人员不参加定期登记,在媒体上予以公告。连续两个周期不参加定期登记的视为自动离岗,并在媒体上公告,在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不办理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审查时予以否定,个人或单位不得参加会计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登记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会计从业人员从业档案,及时记载注册登记情况。

  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根据注册登记情况为已持证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定期在媒体上公告持证未就业人员名单,方便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荆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来源:考试大采集者退散来源:www.examda.com来源:www.exam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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