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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0·2014-03-25 10:59:44浏览0 收藏0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各单位: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财政部公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该《办法》(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江西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对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权限,按照属地原则并结合考虑企业单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级别予以划分,即:

  (一)省财政厅负责省直及其所属的在省会城市所在地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昌各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二)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及其所属的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设区市政府所在区域内的各单位(南昌市区除外)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县(市、区)直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当地各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四)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其工商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级别,其会计从业资格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若企业所在地与其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五)凡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昌高新产业开发区的单位,其会计从业资格一律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六)单位临时人员、雇用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按部门或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七)凡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任关系的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由其常驻户口或临时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八)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其会计从业资格由负责其所在学校会计从业资格的财政部门管理。

  二、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财政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申请途径。

  1、有主管部门的人员,由主管部门集中向财政部门申请;

  2、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及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分别由其所在单位和学校集中向财政部门申请;

  3、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任关系的人员,由个人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1、凡符合本文件第一条第(一)至(六)款规定,即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办证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附件2),在会计岗位的还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登记表》(附件3)。

  2、凡符合本文件第一条第(七)至(八)款规定,即没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办证时只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的编写。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共14位,每个持证人员的档案号码不得重复。编码规则分下列两种情况进行编号:

  1、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其档案号码的编码规则为:第1-6位是行政区划编码部分,按照国家标准行政区划编码编号;第7-9位为部门分段管理码,由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编号并分配;第10-14位是本部门证书顺序号。 2、凡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其档案号码全省统一按“行政区划编码6位+555+流水号5位”进行编号。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号时,应在全省统一使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软件中,单独设立一个部门编码进行集中管理。例如,在省财政厅办理无工作单位人员的第一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档案号码应为 36000055500001.

  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为全省统一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全省考试考务规则等办法,我厅将另行制定。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三门。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科目为统考科目,实行笔试、闭卷的方式。初级会计电算化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

  3、凡不符合《办法》第十条免试条件的人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科目必须在一次考试中同时合格。

  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

  持证人员工作单位调转后,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手续。其中办理档案调转手续的人员应向原发证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调动的有效证明(系指调令、合同、协议等)、继续教育相关证明及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

  1、持证人员每年应按照其发证机关制定的继续教育培训规划要求,参加发证机关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相关证明。

  2、持证人员取得继续教育证明后,应到其发证机关进行继续教育登记。原则上每两年登记一次,具体登记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七、做好衔接工作。

  1、做好新旧办法衔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办法》实施前已受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抓紧办结;自2005年3月1日起,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一律按照《办法》及本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和颁发。

  2、做好新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衔接工作。财政部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芯部分项目进行了调整,2001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可继续使用和有效,待2001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使用完毕后,逐步更换新版(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做好没有工作单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号码衔接工作。自2005年3月1日起,对原来没有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已使用的档案号码“行政区划编码6位+999+流水号5位”一律停止使用,具体按本通知的规定编号。

  八、本文件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会[2001]17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补充通知》(赣财会 [2001]44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统一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赣财会[2001]34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等单位统一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赣财会[2001]35号)、《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手续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赣财办会 [2003]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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